索 引 号: | 00315972X/202401-00023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1-19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
标 题: |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 信息来源: | 综合协调科 |
关 键 词: | 服务清单 | 浏览次数: | 49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监督方式 |
1 | 国防动员主题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一章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 主动服务类 | 0558-2298801 |
2 | 国防动员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 依申请类 | 0558-2298801 |
3 | 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公示 |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2〕13号)第七条 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人防部门依据《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进行评分。人防日常监管结果,根据企业当年度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报告信息进行评分。 第八条 设区市人防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评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上报省人防办。 |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 主动服务类 | 0558-2296212 |
4 | 人防应急支援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 主动服务类 | 0558-2296213 |
5 |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含警报试鸣、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每年9月18日为本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 |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 主动服务类 | 0558-2296213 |
6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训练、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 市国动办(市人防办) | 主动服务类 | 0558-2296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