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地域范围和法的适用主体、行为范围。 01 关于《办法》空间效力: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02 关于《办法》主体、行为范围:从事人民防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人民防空活动,是指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主要包括修建人防工程、疏散和掩蔽人员及物资,施放烟幕,实行灯火管制,采取伪装、消防、救护等措施,以妨碍敌空袭兵器发挥效能和及时消除空袭后果,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在敌空袭间隙和空袭后,组织人民群众迅速进行减少损失和恢复秩序的行动。主要措施有救护伤员,扑灭火灾,抢治水患,消除污染,修复通信、水电、交通、供气等设施,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做好防备再次空袭的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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