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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组配分类: 批准结果信息
标题: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文号:
信息来源: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发布时间:2020-06-24 16:40 来源: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方式: 0558-2299385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防工程档案移交凭证

(二)证明用途

以证明人防工程档案已经移交至人防工程档案室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之第十五条

(四)证明的内容

该项目人防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已由阜阳市人防工程档案室接收归档。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 撤销已出具的《阜阳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2. 给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单位                 项目已取得人防工程档案移交凭证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部门间核查、现场检查等。本单位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