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方式: 0558-2299385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档案移交凭证
(二)证明用途
用以证明人防工程档案已经移交至人防工程档案室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之第十五条
(四)证明的内容
该项目人防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已由阜阳市人防工程档案室接收归档。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 撤销已出具的《阜阳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2. 给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单位 项目已取得人防工程档案移交凭证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部门间核查、现场检查等。本单位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