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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组配分类: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标题: 阜阳市国动办行政许可事项分表(2023年) 文号:
信息来源: 阜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1-19 发布日期: 2024-01-19
阜阳市国动办行政许可事项分表(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19 17:32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  施  依  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机构监督方式
二十八、市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
1行政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条件、标准和减免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2行政许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