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标题: 阜阳市国动办行政处罚事项分表(2023年) 文号:
信息来源: 阜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1-19 发布日期: 2024-01-19
阜阳市国动办行政处罚事项分表(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19 17:34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  施  依  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实施机构监督方式
二十八、市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
3行政处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4行政处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等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0558-229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