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构 | 监督方式 |
| 二十八、市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 |
| 5 | 其他权力 | 其他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项目审批 |
|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二、调整的审批事项。(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86号令)第十八条 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
|
|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 | 0558-2296212 |
| 6 | 其他权力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2.《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
|
|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 | 0558-2296212 |
| 7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
|
| 市国动办防护工程科 | 0558-2296212 |
| 8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检查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涉及人防工程防护密闭效能、战时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防护、防化设备质量。 (五)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按照程序记录、报送人防从业企业各类信用行为。 (九)依法对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承担人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顿,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 0558-2606616 |
| 9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86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检查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涉及人防工程防护密闭效能、战时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防护、防化设备质量。 (五)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按照程序记录、报送人防从业企业各类信用行为。 (九)依法对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承担人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顿,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 0558-2606616 |
| 10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86号)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维护管理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检查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涉及人防工程防护密闭效能、战时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防护、防化设备质量。 (五)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按照程序记录、报送人防从业企业各类信用行为。 (九)依法对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承担人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顿,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 0558-2606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