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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标题: 【人防知识】人防工程管理相关问题解答 文号:
信息来源: 综合协调科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人防知识】人防工程管理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4-03-01 09:35 来源:综合协调科 浏览次数: 字体:[ ]

1.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如何界定?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及《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的,由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接收人防工程的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这里的“使用人”是指建设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接收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若建设单位没有被兼并、破产、终止,应由其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3.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二十五条:“维护保养人防工程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工程结构以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现象,出入口道路畅通;(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汛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四)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禁止哪些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四)侵占、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