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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标题: 市国防动员办2024年行政处罚办理程序 文号:
信息来源: 市国防动员办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9-11 发布日期: 2024-09-11
市国防动员办2024年行政处罚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4-09-11 09:34 来源:市国防动员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立案:根据违法线索填写立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決定是否立案。

二、案情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办案机构应当指派执法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相关科室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案件调查。

2.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说明来意。

3.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三、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和处罚建议等。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掌握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四、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校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集体研究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子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进行,并形成集体讨论记录。

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办案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报分管办案部门的负责人签发。

七、听证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国动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決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可以通知其到国动部门领取,也可根据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的确认书中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或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

十、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履行处罚义务。

十一、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动部门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文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程序:

1.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处罚決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催告材料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4.若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的,可在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结案:当事人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填制结案审批表或结案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予以结案。

附:本程序中“5日”“7日”是指工作日,其他均为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