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5972X/202403-0003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企业 / 其他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发文字号: | 阜国动办〔2024〕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办理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认可意见书的规定 | ||
政策咨询机关: | 阜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2606616 |
关于办理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认可意见书的规定
阜国动办〔2024〕13号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第二条: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6、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8、建设单位未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人防办发〔2008〕14号),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管理,建设部门竣工验收机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人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文件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便民为企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于地面建筑与人防工程不在同一期建设,人防工程在后期建设的,前期项目地面建筑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应以实际在建人防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的面积为依据,按6%折算成地面单体建筑面积,为前期地面建筑出具人防认可意见书。
二、对于地面建筑与人防工程同期建设的项目,需分楼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人防认可意见书的项目。
1、位于人防工程上方的建筑单体应与人防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人防工程未完成竣工预验收前,不得出具人防认可意见书。已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可保留人防工程上方一栋住宅楼作(已出售)作为抵押,其余人防工程上方建筑单体给予出具人防认可意见书。
2、在非人防工程区域的建筑单体,已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至少要保留一栋住宅楼(已出售)作为抵押,确保后续完成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3、人防工程上方无住宅楼的,且人防工程已完成竣工预验收,需保留二栋住宅楼(已出售)作为抵押,确保完成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三、项目应建人防工程已全部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
收备案,可以为该项目全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人防认可意见书。
(此件予以公开)
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