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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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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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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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具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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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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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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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等(关键词便于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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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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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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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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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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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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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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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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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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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阜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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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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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2、23条。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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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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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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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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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暂不以三区国动办为执法主体开展此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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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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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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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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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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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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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7条: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由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遵循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标准。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86号令)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按照类别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
(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在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四)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由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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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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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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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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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暂不以三区国动办为执法主体开展此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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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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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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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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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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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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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86号令)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据规划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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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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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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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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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暂不以三区国动办为执法主体开展此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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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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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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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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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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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目标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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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十八条 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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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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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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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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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暂不以三区国动办为执法主体开展此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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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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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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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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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阜阳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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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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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章通信和警报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技术、网络、管线、电源、信道、频谱、数据等,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供电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的场地、空间,使用供电、网络等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混同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防空警报信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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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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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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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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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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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暂不以三区国动办为执法主体开展此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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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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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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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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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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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市场经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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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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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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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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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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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暂不以三区国动办为执法主体开展此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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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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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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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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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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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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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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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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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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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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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暂不以三区国动办为执法主体开展此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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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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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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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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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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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备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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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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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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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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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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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暂不以三区国动办为执法主体开展此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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