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领域常见投诉、咨询事项解答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2 16:54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访问次数:30830 字体大小:

 

人防工程领域常见投诉、咨询事项解答指引(试行)

 

 

第一类:人防车位相关问题

 

问题1:小区人防车位是否可以出售、附赠?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解答要点: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配建的小区人防车位等人防工程,不得出售、附赠。如果出现开发商将小区人防车位出售、附赠的,属地国动部门应予以制止、纠正。

问题2:小区人防车位是否应该向全体业主开放?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解答要点: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小区人防车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可以通过出租、收取停车费等形式方便业主停车。

问题3:人防车位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22〕74号)。

解答要点: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22〕74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防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1.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充电设施电力线路严禁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应沿预留管道或桥架铺设。2.居民区人防工程内的充电设施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设计要求。增设安装充电设施时,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应在人防墙体或顶板上钻孔锚固。可在人防底板或承重柱上钻孔锚固,锚固采用化学锚栓或植筋方式,钻孔直径不大于12mm,钻孔深度不超过100mm,多余孔应采用结构胶填充密实。3.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安装申请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充电设施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具体办理程序见下附的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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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人防门开启半径内是否可以设置停车位?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解答要点:为利于人防工程及相邻区域平时开发利用,我省暂无“人防门开启半径内禁止设置停车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四)侵占、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为利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人防门开启半径内如设置停车位,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或平时维护管理时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类:人防工程资质相关问题

 

问题5:开展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业务需要取得什么资质?如何取得?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解答要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021年7月1日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具体资质认定及可从事业务范围请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问题6:如何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解答要点: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已无人防防护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

人防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或延续,对防护工程师的配备暂不做要求,后续按照国家人防办正式通知办理。

 

第三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问题

 

问题7: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标准是什么?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

解答要点: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二十五条:“维护保养人防工程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工程结构以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现象,出入口道路畅通;(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汛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四)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8:法律禁止哪些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解答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四)侵占、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问题9: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如何界定?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皖国动办综〔2023〕14号)。

解答要点: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及《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的,由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接收人防工程的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这里的“使用人”是指建设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接收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若建设单位没有被兼并、破产、终止,应由其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第四类: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问题

 

问题1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什么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防〔2020〕60号)、《关于新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项的通知》(皖国动办综〔2023〕31号)。

解答要点: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有关规定,对我省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防〔2020〕60号)“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六)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情形。”

根据《关于新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事项的通知》(皖国动办综〔2023〕31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问题11: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法律政策规定:《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

答复要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相关问题

 

问题12:长三角地区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可否参与我省人防防护设备采购?

法律政策规定:《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指导意见》(皖人防〔2020〕73号)。

答复要点: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优化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指导意见》(皖人防〔2020〕73号)第二条:“促进人防防护设备市场公平竞争。项目单位自行无法完成采购的,可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并监督实施。省内防护设备企业无故不参加项目招投标,或因投标数量不足导致流标的,经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备,可引入长三角地区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参与竞争。”

长三角地区人防防护设备企业入皖从业需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问题13:省外新材料防护设备可以参与我省人防防护设备项目采购吗?

法律政策规定:《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答复要点: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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